智专公司代理香港商标注册申请之审查意见答辩成功
[ 时间:2013/1/29 9:59:15    来源/作者:   字体:    浏览:3970 次 ]

本案涉及的商标为“K-O”,申请类别为第38类,指定的服务项目为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电子邮件等,注册号为300874297。本案的代理人是段淑华。 
    关于本案,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于2007521日受理,于2007620日进入检索及审查程序,且于2007627日发出的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发出的商标注册处处长意见通知。 

通知中表明注册处处长认为“K-O”意指拳击,当“K-O”应用在申请服务上,如: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电子邮件等,消费者相当可能理解为服务与拳击资讯有关。由于题述商标纯粹用作指明申请服务的种类及特性,因此拒绝该商标注册。 

对于商标注册处处长的意见,本案代理人首先与商标申请人沟通得知该商标还未在香港使用,因此排除了因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可能,本案代理人认真分析了商标注册处处长的意见,认为通过辩驳有可能获得注册,且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后,本案代理人于20071129日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了答辩材料,答辩材料中的辩驳理由均针对审查员提出的拒绝理由一一作答,从商标的外形、含义等方面作解释,此外还引证之前已在香港获得注册的类似情况的商标。如: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就在第38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电子邮件等服务项目上注册有苹果文字商标(其注册编号为200500041),而这种服务当然可能载有介绍苹果这一事物的内容,贵处没有也不可能认为苹果文字将直接表示本服务的种类及特性。本申请商标“K-O”也是如此,贵处将该标志与本服务的种类及特性联系起来是理据不足的,更何况前文已经详述,“K-O”并不是“KO”,并不具有特定的含义。” 
    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在考虑答辩材料之后,于2008225日发出了公布通知,将该申请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予以公布,即表明商标注册处处长已同意接受辩驳理由,认可该商标具有显著性。而且,香港知识产权署于2008610日对该商标申请颁发了商标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