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品著作权登记 |
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是由宪法、民法、刑法、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所确立的。现行的《著作权法》比较全面而详细地对有关著作权及其保护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中国著作权保护的一部基本的法律。
《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10月27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国务院对该条例重新作了修订,并于2002年8月2日公布。修订后的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还于1992年7月10日加入了《伯尔尼公约》,该公约自1992年10月15日起在中国生效。1992年7月30日,中国又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该公约在中国生效。
一、中国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
1.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包括单独作者和合作作者;
2.法人作者,即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由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继承人除可以取得遗作的发表权外,一般只享有经济权利,不能享有原作者所享有的精神权利;
4.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的人,如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拥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6.国家,如果没有承受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因变更、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二、中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象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登记证在著作权诉讼程序中将被视为著作权所有人拥有该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为了在中国取得著作权登记,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一家中国的代理机构向中国版权局提出登记申请。中国版权局在各省或直辖市都设有分局,如广东省版权局,处理著作权登记申请和颁发著作权登记证,该登记证在中国全国范围内均有效。
作品著作权登记所需资料
2、著作权代理委托书;
3、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申请表;
4、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5、著作权声明书;
6、作品说明书(填写作品主要内容、作品特点、独创性及创作过程等,由申请人自行准备,字数在100~500字之间,提供电子文档给我方);
7、法人作品,须提交法人作品证明,个人作品,须提交非职务创作保证书(由申请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8、著作权人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A4纸提交,由申请人在空白处签名);
9、作品样本,电子档,JPG格式,图片规格不大于13*15cm。
● 注意事项:
1、以上申请材料需著作权人盖章或亲笔签名,著作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著作权人盖章或亲笔签名并注“与原件相符”字样。
2、若申请材料中提及申请人工作单位或作品出品单位等内容,需出具《非职务创作证明》,由相关单位盖章。
3、若该作品已经注册为商标,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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