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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专利常见问题解答

1. 问: 现行中国专利法保护哪几种类型的专利?

    答: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见,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其特定的含义。

 

实际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即只保护技术方案。对于纯粹的科学理论、教学方法、计算方法以及人为的规则等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发明专利可以分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两大类。

 

产品发明创造一般是指通过工业生产过程而产生并且占据一定三维空间的物体的发明创造。例如机器、仪表、工具及其零部件,新材料、新物质的发明。

 

而方法发明创造一般是指以时间顺序为特征形式产生的发明创造。如产品的制造加工工艺、材料的测试、化验方法、产品的使用方法等等。

 

实用新型专利不保护方法发明,它的保护对象只限于产品发明中的一部分,即具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产品。

 

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形特征。这种外形特征必须通过具体的产品来体现,并且这种具有外形特征的产品可以用工业方法生产和复制。这种外形的特征可以是产品的主体造形,也可以是产品的表面图案、色彩,或者是他们的结合,从而给人以美感。脱离具体产品的图案或图形设计是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的。不能用工业方法进行生产和复制的设计是不能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得到中国专利法保护的。

 

 2. 问: 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使用哪种语言?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的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据专利法及其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所以,对于提供中文以外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应当留出在绝限之前将文本翻译成中文的时间。

  

3. 问: 优先权文件是否需要中文译文?

    答: 一般不需要。我公司将代为提供优先权文件封页(包括申请人信息和优先权日、优先权号等信息)的中文译文。

 

 4. 问: 同一主题能不能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答: 可以同时申请。根据法第九条和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经申请了另一专利;这样,如果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如果未作该说明,则发明专利申请将依据法第九条而被驳回。

 

 5. 问: 在中国,哪些发明创造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

     答: 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仍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可以得到中国专利法的保护。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等发明创造违反道德风俗,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这样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目的在于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又例如,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再例如,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因为对发明创造的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属于“妨害公共利益”之列。

 

4)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5)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速算法或口诀;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心理测验方法;

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乐谱、食谱、棋谱;

祛病、强身和健体的方法;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

计算机程序本身。

 

6)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7)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专利法所称的动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摄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来维系其生命的生物。专利法所称的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

 

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

 

但是,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的技术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等可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所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8)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本授予专利权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北授予专利权。

 

另外,原子核变换方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 问: 在中国申请专利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答: 如果通过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指示函,应当说明所申请的发明创造的类型,是发明、实用新型或是外观设计;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国籍;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还应当说明在先申请在外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地区和申请号;

 

2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3 如有必要还应当有附图以及指定的摘要附图;

 

4 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不需公证、认证并且可以在专利申请提交后专利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5 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6 优先权的转让证明,如果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人与优先权文件中记录的申请人不一致,优先权转让证明应在中国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官方证明或公证律师认证的副本;

 

7 对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则需国际公布小册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及附件以及申请人希望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作为实质审查基础的任何修改。

  

7. 问: 关于生物材料方面的专利申请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中国是《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如果专利申请涉及的完成发明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应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 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并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如果生物材料要在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就须将生物材料提交到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地址:中国北京中关村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邮政编码:100080;或者提交到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大学,邮政编码:430072,进行保藏。另外,对于外国申请人,要在中国保藏生物材料,首先要得到入境许可。

  

8. 问: 如果申请人错过了PCT条约第22条或第39条第一款中规定的30 个月的期限, 还可不可以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答: 可以。申请人在规定的30个月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还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进入国家的手续,并缴纳宽限费。使用两个月的宽限期的,不需要在30个月届满前做出声明。

 

 9. 问: 就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国外申请专利有什么要求?

     答: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专利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一) 向专利局提交保密审查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或其后提交保密审查请求;

 

(三) 向专利局提交PCT申请。

 

10. 问: 对申请日以前的公开披露是否有宽限期?

      答: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专利局仅对以下情形有6个月的宽限期: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1. 问: 中国的新颖性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专利局采纳绝对新颖性标准。申请日前在任何地方的任何公开披露将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12. 问: 申请人自己的在先申请是否会构成其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答: 申请人自己的在先申请会构成其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任何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交并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公告的专利申请均可能构成该申请的抵触申请而影响其新颖性。

 

 13. 问: PCT申请是否可以以实用新型申请的形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答: 根据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PCT申请可以以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的形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14. 问: 一个外观设计申请是否可以包括多个外观设计?

       答: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15. 问: 申请外观设计申请是否必须提交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答: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除其他必要的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16. 问: 专利局什么时候公布发明专利申请?

      答: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17. 问: 如何启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答: 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前,申请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即审查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要求)。实质审查一般不是自行启动的,需要经过申请人的请求。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或若要求了优先权则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否则,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该提交一至两个主要国家专利局为审查其申请所作的检索报告或审查结果;比如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或日本专利局。根据经验,只限于提交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而不需提交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中引用的文献,除非专利局要求提交。如果申请人在请求实质审查时不能提交所需资料,应当作出相关声明,并在随后尽快补交。

  

18. 问: 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专利局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

      答: 专利法和专利局都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官方途径用以要求专利局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

  

19. 问: 何时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

      答: 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这些申请文件的修改分下面几种情况:

 

1 主动修改

 

按照规定,申请人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主动修改。

 

另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主动修改。

 

同时,按照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所作的修改不能超出原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范围。

 

2 被动修改

 

所谓被动修改是指除了上述主动修改以外的其它时间所作的修改。

 

例如,在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而只能按照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以克服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附图中存在的缺陷。

 

同样,在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被动修改同样不能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范围。

 

3 复审阶段进行的修改

 

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修改。

 

但是,所作的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也就是说,复审阶段所进行的修改属于被动修改的情况。

 

4 无效宣告阶段所进行的修改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同时,按照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5 PCT申请的修改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进行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并且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要求以经过修改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作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的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要求在中国获得发明专利权的PCT申请,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在收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对其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主动修改。

 

要求在中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PCT申请,申请人自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

 

申请人发现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存在译文错误时,可以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好公布的准备工作之前,或者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对译文错误提出改正。

 

但是,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以上哪种情况下,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附图所作的修改,都不能超出原始PCT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

 

6 对分案进行的修改

 

由于分案是在其母案基础上提出的专利申请,因此,申请人只能在对分案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在收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对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附图进行主动修改。在母案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在提交分案申请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而在其它情况下,申请人只能对其申请文件进行被动修改。

 

同样,对分案进行的任何修改,都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

 

 

20. 问: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答: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即存在单一性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对一件专利申请而言,

 

1 如果该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提交分案申请的截止期限是专利局针对该专利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果该件专利申请本身就是一件分案申请,那么提交分案申请的截止期限是专利局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原始母案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然而,如果审查员在一件分案申请的审查期间指出了单一性问题,则针对该分案申请的提交分案申请的截止期限是专利局针对该分案申请(而不是该分案申请的原始母案)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2 如果该专利申请被驳回,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后的复审审查期间、或者在对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3 如果该专利申请已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则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只有存在单一性问题时才能够提出分案。在实践中常常会利用分案申请来提交针对某一专利申请的更为合适的权利要求书。

 

 

21. 问: 专利局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怎么办?

      答: 如果实质审查后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申请人应在复审请求书中说明理由并可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复审请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该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将会转交实审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如果前置审查认为驳回理由已经被克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直接作出复审决定,撤销原驳回决定。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审查后认为驳回理由已经被克服或驳回理由不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直接作出复审决定,撤销原驳回决定。如果合议组认为驳回理由未被克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发出至少一次复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答复复审通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会作出复审决定,维持或撤销原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复审请求或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该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22. 问: 能否对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反对意见?

      答: 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的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 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查员将会在实质审查时予以考虑,但处理情况不会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23. 问: 如何对中国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答: 根据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 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24. 问: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的程序是什么?

      答: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25. 问: 专利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 专利期限不能由于任何理由而延长。

  

26. 问: 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否需要向专利局登记?

      答: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将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由专利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7. 问: 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是否需要向专利局备案?

      答: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28. 问: 向专利局缴纳的官费是否可以退款?

     答: 向专利局缴纳的官费不能退款。但根据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专利局提出退款请求,专利局应当予以退还。

  

29. 问: 缴纳专利年费的期限过了怎么办?

     答: 根据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30. 问: 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专利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31. 问: 能否简要介绍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答: 20102月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和第57条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了规定,以下就评价报告的请求客体、请求人资格、专利权评价范围、所需时间、查阅复制等分项作答介绍。

 

1 请求客体:已经授权公告(包括已经终止或放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1021(含该日)之后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

 

2 请求人资格: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法第60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请求;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情况下,部分专利权人可以提出请求。

 

3 请求次数:专利权评价报告仅出具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已经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仍有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视为该请求未提出。

 

4 专利权评价范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除保密审查(专利法20)以外的其他所有无效理由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除与他人合法权利冲突(专利法23)以外的其他所有无效理由进行审查和评价。

 

5 所需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合格的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6 查阅复制:评价报告作出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查阅或者复制。

 

 

32. 问: 植物新品种受保护吗?

      答: 是的。中国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99423生效)的成员国,虽然植物新品种在现行中国专利法下无法得到专利保护,但可以根据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101生效)得到保护。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它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5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 观赏树木为20年,其它植物为15年,每年应缴纳年费。

 

官方指定为外国单位或个人代理植物新品种申请的机构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国际港707室,邮政编码:100081email:kip@cnkip.com,传真:010-62198011,和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A1707,邮政编码:100044email: zhccbj@126.com,传真:86-10-68008718

 

 33. 问: 药品受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保护吗?

      答: 根据199311起生效的修改后的专利法,药品和用化学方法得到的物质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对于199311前某些国家的申请人已在所在国取得独占权的药品,根据19921219实施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可以在中国取得行政保护。上述行政保护适用于同中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产品。至今,中国已同美国、日本、欧共体和瑞典签订了此类双边协议。因此,美国、日本、欧共体(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和瑞典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行政保护。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19931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2 198611199311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3 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药品行政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每年需缴纳年费。

 

官方指定为外国单位或个人代理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机构为:中国华科医药知识产权咨询中心,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传真:68316577

 

19931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比如除草剂、杀虫剂等)条例生效,这一条例与上述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相似。官方指定为外国单位或个人代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的机构为:中国正达化工法律事务中心,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安惠里416517室,邮政编码:100723,传真:64932511

 

34. 问: 中国专利能否自动延伸到香港和澳门?

      答: 中国专利不能自动延伸到香港和澳门。申请人必须基于其中国专利申请和专利向香港和澳门分别提交专利申请并办理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