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列罗(FERRERO ROCHER)巧克力背后的维权故事
[ 时间:2020/2/21 10:51:40    来源/作者:-龚金霞   字体:    浏览:761 次 ]

2月14日是西方传统的情人节,又称圣瓦伦丁节或圣华伦泰节,起源于基督教。如今已经成为全世界著名的浪漫节日。在浪漫的情人节,巧克力是表达爱情少不了的主角。在中国,知名的费列罗(FERRERO ROCHER)巧克力背后有一个经典的维权故事,被列入了最高院的第47号指导案例,在今天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对费列罗有更多的了解。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



一、基本案情简介

原告: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
被告: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莎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

诉争焦点:

本案主要涉及费列罗巧克力是否为在先知名商品,费列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使用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争议焦点问题。


1. 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辩称情况如下:



 2.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如下:



3. 原告使用的巧克力包装装潢与被告使用的对比图如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简述如下:


一审判决:判令驳回费列罗公司对蒙特莎公司、正元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蒙特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金莎TRESOR DORE系列巧克力侵权包装、装潢;
(3)蒙特莎公司赔偿费列罗公司人民币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4)责令正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包装、装潢的金莎TRESOR DORE系列巧克力;
(5)驳回费列罗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1)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驳回费列罗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蒙特莎公司立即停止在本案金莎TRESOR DORE系列巧克力商品上使用与费列罗系列巧克力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蒙特莎公司自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赔偿费列罗公司人民币500000元
(4)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责令正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金莎TREDOR DORE系列巧克力商品。



三、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审判工作的以下三个问题,给予了明确的指引:
1. 知名商品是审查产品在中国境内知名还是考虑境外的知名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 什么是特有的包装、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

3. 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启示
此案历经5年左右,最终尘埃落定,本人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供大家参考:
1. 商品包装、装潢设计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形成有明显区别各自商品的包装、装潢。这种做法是市场经营和竞争的必然要求。
然而,弄清楚同类商品包装的通用要素以及他人在先使用的同类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尤为重要,企业在做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时,可以充分利用商品包装、装潢设计中的通用要素,自由设计与他人在先使用的特有包装、装潢具有明显区别的包装、装潢。
但是,对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包装、装潢,则不能作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否则就会构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2.证据保存完善至关重要
本案双方的包装、装潢各自均使用了10多年,10多年的并行存在和宣传、销售的过程中,拥有各自的消费群体,10多年后双方的纠纷能否给出公正的裁决,主要取决于各自的最早及后期延续使用其包装、装潢的证据,由此可见,产品相关包装、装潢的使用证据(如合同、广告宣传的报纸、期刊等)的保存完善至关重要。

3 重要的无形资产应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全方位保护
无形资产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应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全方位保护,例如:特定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利用商标法进行保护;包装、装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有美感的包装、装潢登记版权,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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