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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诚至专】咬定商标不放松,巧用撤销始成功 |
[ 时间:2021/1/15 18:05:34 来源/作者:智专-龚金霞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738 次 ] |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诉争焦点: (2)诉争商标是否因引证商标被撤销而应被核准注册。
本案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后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简述如下:
一审判决理由: 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诉争商标由汉字“金旺”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金旺年”构成。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诉争商标“金旺”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金旺年”,且含义并无明显差异,两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时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志诚公司主张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吊销营业执照仅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企业主体资格并未消亡,不能据此否定引证商标目前的效力状态。故志诚公司关于引证商标不应构成诉争商标注册障碍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再审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78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217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218260号《关于第26250773号“金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再审判决理由: 志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6708号《关于第4180139号第33类“金旺年”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及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刊登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作为新证据,拟证明引证商标已经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予以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 三、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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