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打印耗材产品标识标注方面的法律规定
[ 时间:2013/2/22 14:14:16    来源/作者: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段淑华   字体:    浏览:2807 次 ]

      2012年9月份我们《智专说法》栏目从“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应当标注的内容”及“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当标注的内容”两方面阐述了产品标识标注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本期我们将继续从“生产者根据自身情况可以选择哪些产品标识内容”及我们对“再生和兼容打印耗材企业在产品标注方面”的建议等方面谈谈打印耗材产品的标识标注相关问题。

      一、生产者根据自身情况可以选择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有以下五项
      (1)产品产地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2)认证标志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3)名优质量标志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4)产品条码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5)商标和专利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及注册标记的使用,一般来讲,“注册商标”四字常常置于商标的下方,也可以将四字分开置于商标的两边,即一边标注“注册”二字,另一边标注“商标”二字。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我国商标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必须标明“注册商标”或使用注册标记,但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实践中,对侵犯没有标明注册标记商标专用权的,有时往往会成为执法机关对侵权人从轻处罚的依据,其理由是侵权人因不知该商标为注册商标而被判定为过失侵权。因此,注册商标权利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可能表明“注册商标”或使用注册标记。

      二、对于再生和兼容打印耗材企业,智专公司在商标问题方面特别建议
      (1)尽量彻底去除OEM产品上原有的商标标记,采用包括揭/挖/磨/铲去涉及OEM的商标等措施,避免使消费者容易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2)善意说明性使用OEM商标标识,在设计包装及其它材料时,其引用OEM商标标识的目的必须仅仅为指示性使用,而不是为了误导消费者该产品和OEM有关联或者合作关系。
      (3)在整体包装效果上必须突出自己的商标标识。
      (4)由于在认定OEM商标标识是否引用适当的判断上比较复杂,因此在产品推出市场前,最好请商标方面的专业律师对包装、说明书等进行风险评估,以避免引起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符合《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草案)》的要求。
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三、产品标识标注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文字、数字、字母、计量单位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由于繁体中文可以注册为商标从而被标注在包装上,视为合法;而如果是非注册商标而使用繁体字,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用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标注行为受到《广告法》的调整。根据《广告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同时,标识标注内容应当真实。因此,在产品标识标注中,“较高”、“更干净”、“更顺滑”、“效果更佳”等用语应当谨慎使用;使用“新设计”、“创新产品”、 “独特的”等修饰用语,应当有确凿的证据。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图案、肖像、包装整体等
      产品标识可以用图案来表示,这一图案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果使用他人图形作品,则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如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他人肖像,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产品标识标注内容与产品的外包装常成一体两面,从整体而言,标识标注后的产品的包装整体应避免与他人商品的包装相近似,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产品标示标注的位置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四、法律责任
      如上所述,产品标识标注受多部法律法规的调整,各个法律法规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归纳而言,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而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产品标识标注问题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按《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而按照国务院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在产品生产、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产品标识标注问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后的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产品标识标注问题,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民事责任
      产品标识标注不当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多有所规范。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条规定多被认为是销售者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在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前手批发者或生产者追索。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因标识标注不当而致人损害时,可能会因一项产品的标识标注行为而引起在多部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后果。①

      五、结语
      在产品标识标注问题上,首要的原则是必须真实,其次在于合乎法律法规的规范。否则,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并引起民事纠纷。我国企业在产品生产中对产品的标识标注问题应当给予应有的重视。

      囿于版面有限,本文仅仅对产品标识标注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在实际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很多具体的其它因素,智专公司和再生时代欢迎读者随时向我们反馈您的问题,我们会给予您热情和专业的答复。

                   
①肖志刚,《产品标识合法性审查概念、内容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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