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耗材行业应当关注的新《商标法》修改要点分析
[ 时间:2014/4/30 10:47:47    来源/作者: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段淑华 刘季柳   字体:    浏览:1548 次 ]
 

    2013830,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51日实施。此次修改商标法旨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法律制度的作用。本次商标法修改历时较长,立法程序更加严格,透明度更高,公众参与范围更大,吸收意见建议更加充分。此次修改有不少亮点,主要包括: “一标多类”的新型申请模式、优化申请程序、调整申请续展期限、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商标审查时限等等。

    笔者认为,此次商标法修改,对打印耗材行业而言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加大了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对侵权行为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禁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过的注册商标原则上不给予赔偿等规定。

     1、扩大禁止抢注范围,因业务往来等关系的恶意抢注行为将遭禁止

小微型企业成长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企业运行初期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且多关注于销量和业务,对于商标和品牌的维护缺乏经验,在自己辛苦经营了品牌,打造出知名度之后,回头却发现品牌已经被他人抢注,正因为如此才给商标投机者以可乘之机。在打印耗材行业,定牌加工、委托加工是许多中小微企业的首选生产模式,因而某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与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特定关系而恶意抢注该商标的现象偶有发生,例如经销商恶意抢注生产厂家的未注册商标、或被委托加工方恶意抢注委托加工商的未注册商标、或其他项目的合作者抢注合作伙伴的商标等,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仅有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恶意抢注的主体范围比较狭窄。

而新《商标法》在第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新法规定扩大了恶意注册的对象,从原来的仅限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扩展到除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相关关系人。此举加大了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有了这条规定的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只要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与其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自己商标存在的,就可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在先权利。

2、禁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企业常利用“搭便车”“傍名牌”等策略,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对于没有强大实力的弱势产品而言,搭强势品牌的“广告便车”就是一条经常采用的策略,这也就造成了如今知名品牌的后面总有众多“山寨品”、“高仿品”跟风出现的现象。“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就是当前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条规定使得“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将得到进一步遏制,将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秩序。  

 3、增加侵犯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源于第五十六条“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感受往往是维权时间长、成本过高、效果不理想往往得不偿失,因而不少企业在进行商标维权时,因担心赢了官司赔了钱”,往往不敢投入太多的人力物力,而不得不选择与侵权人和解。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商标法》在本条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新法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对于活跃于侵权边缘的企业而言,此规定也成为了悬挂于其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其不能侵犯他人商标权,否则将付出惨重代价。因此有专家认为,此举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堪称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的原则上不予赔偿

现行《商标法》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在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即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新《商标法》将本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排除在“限期改正”情形外,加强了对怠于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制,“……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稿)第五十四条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因政府政策性限制不使用的;因破产清算不使用的;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同时,新法在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新《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造成商标无故闲置,影响其他个人/企业对商标的正常使用的行为不再给予“限期改正”机会,并规定在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此,企业/个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即应将商标使用提上日程,并在获准注册后尽快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商标,一来可有效防止他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理由提撤销,二来在商标遭受侵权请求赔偿时,不会因不能提供前三年实际使用证据而丧失请求赔偿的机会。

5、商标代理机构违规将进入黑名单

    根据新《商标法》第十九条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评委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当前,在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制作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例如,我们最近注意到有商标代理机构模拟制作类似国家商标局发文通知方式要求企业增加跨商品/服务类别申请,幸好该企业及时向智专公司咨询了解相关情况,才避免了好几万元的财产损失。

    所以,企业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或相关事务时,一定要先对这个商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口碑、特别是具体经办案子的商标代理人有充分的了解,最有效的方式还可以通过当地工商局进行简单咨询(上面案例中的企业就是通过朋友了解到我们智专公司,后又通过工商局找到我们),这样就可以找到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在此建议,在新《商标法》即将生效之际,广大企业,不管是诚信经营的企业还是曾处于侵权危机中的企业,都应建立或增强商标保护意识,重视品牌维护。商标问题背后其实就是企业的品牌发展问题。在企业成立初期就应该通过专业的、信誉好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完善的商标战略,在国内外进行系统的商标注册,避免由于早期的傍洋品牌仿标等方式给后续发展埋下隐患,或缺乏系统的品牌战略和规划,疏忽商标维护而被抢注而被迫花高价赎回,遭受损失。

打印耗材企业,特别是正面临转型升级的企业,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海外市场,商标/品牌都应作为其企业核心市场竞争力加以谨慎培育和重点维护,及时进行国内及海外商标注册、维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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