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最高资助100万元 | 2022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申报进行中!
[ 时间:2021/9/24 18:17:28    来源/作者:   字体:    浏览:564 次 ]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论述和对广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粤港澳协同创新,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启动2022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2022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包括4个具体专题,最高资助100万元。

网上集中申报时间:2021年9月20日~11月19日17:00



一、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



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香港创新科技署同步发布、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


一、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和金融科技、生物医药与健康、食品安全、前沿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机器人与高端装备制造、海洋科技等领域。


优先支持: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研发项目。


项目实施周期:2年。


二、申报条件
1.粤港两地的合作单位各自作为牵头单位向两地科技管理部门申报。
(1)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2)香港牵头申报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香港政成立的5所研发中心。

2.牵头或参与申报的单位必须至少有1 家为企业。广东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


3.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4.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三、考核指标
1.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不少于1 项。

2.合作期间,粤港双方合作团队至少有 1 次赴对方机构的交流访问,且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合作各方主要负责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

3.广东企业与香港高校同时参与项目时,广东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至少为合作的香港团队提供 1 个短期研究生实习岗位(3 个月以上,形式不限)。


四、资助方式
择优予以事前一次性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二、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



2022 年度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包括粤澳联合资助项目和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两个类别。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一、支持内容
(一)粤澳联合资助项目
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中医药)、节能环保、智慧城市、海洋科学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

优先支持三类项目:一是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的项目;二是生物医药(中医药)领域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研发项目;三是集成电路与芯片领域的研发项目。

(二)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
支持广东省试点地市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围绕试点地市产业技术发展与科技合作需求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

各试点地市重点支持领域如下: 
1.佛山:环保材料、中药标准研究。
2.东莞:中药材研究,医疗辅助技术研发,工程技术研发,中子散射关键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研究。
3.江门:地方特色种植技术(陈皮、沉香苗木等),海水稻、废水生物处理技术研究,电致变色材料研发。


二、申报条件
1.粤澳两地的合作单位各自作为牵头单位向两地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

2.牵头申报单位中必须有一方为企业。内地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


3.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4.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三、考核指标
1.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不少于 1项。

2.合作期间,粤澳双方合作团队至少有 1 次赴对方机构的交流访问,且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合作各方主要负责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

3.广东企业与澳门高校同时参与项目时,广东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至少为合作的澳门团队提供 1 个短期研究生实习岗位(3 个月以上,形式不限)。


四、资助方式
择优予以事前一次性立项资助
1.粤澳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经费每项资助 100 万元;


2.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经费每项资助 20 万元,地市财政配套资助 80 万元,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三、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专题



支持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为牵头单位,联合广东省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一、支持内容
重点围绕: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开展主要以小试、中试为目标的研究开发,向市场提供新工艺或新产品。项目实施周期为2~3 年。


优先支持四类项目:

一是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是生物医药领域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是集成电路领域与芯片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是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牵头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香港申请机构必须为公营科研机构或研发中心。
(2)澳门高校或科研机构。

3.参与申报单位必须包括至少 1 家广东企业。内地参与合作的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

4.项目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必须包含在广东省内开展小试、中试的条款。

5.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 名及以上成员。


三、考核指标
1.完成小试、中试等面向成果转化的研究开发,或形成新产品、新工艺等不少于 1 项。

2.以形成新工艺为目标的研发应提供过程材料;以形成新产品为目标的研发应提供反映其性能指标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应用场景测试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资助方式
择优予以事前一次性立项资助,每项资助100万元。






四、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培训交流专题



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面向粤港澳青年开展创新创业培训交流活动。

一、支持内容
主要围绕:国家及广东省科技创新政策、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科技金融等创新创业相关主题。项目实施周期为1 年。


优先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创新主体牵头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
(2)已与香港或澳门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曾在过去3 年内(以本指南发布日期为准)成功组织过不少于 3 次相关主题的跨境培训交流项目,参与总人数不少于90 人次。 
(3)具备专业化、标准化培训交流的服务体系和资源渠道,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保障,培训交流的目的明确、内容计划合理。

2.广东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

3.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照“***培训交流项目”的格式填写,其中“***”指具体的培训交流内容。


三、考核指标
1.培训交流内容及行程安排应紧密围绕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相关主题。

2.培训交流包括专题授课、调研访问等,可采取视频等远程形式进行。专题授课可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不少于 3场、6 个课时;调研访问不少于 4 次,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广东省内创新主体进行深入调研交流。

3.培训交流的师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其专业领域、授课内容与项目目的、内容相符,在领域或行业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

4.培训交流总参与人数不少于30 人,且港澳学员占比不少于 30%;除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人员外,其他单位参加的人员占比不少于 80%,且每单位最多选派2 名参加人员(多于2 名按 2 名计)。

5.从项目主题、内容、行程安排、效果、学员反馈等方面总结培训交流经验,完成项目总结及政策建议报告 1 篇。

6.专款专用,设置专账管理。


四、资助方式
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20万元。





注意事项



(一)同一项目已申报2022年度省科技厅其他业务专题或此前已在省科技厅立项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牵头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2021年提交的广东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请书累计已达到2项(含2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项目逾期一年未完成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立项的;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6.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7.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