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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时间:2021/11/4 18:12:11    来源/作者:   字体:    浏览:619 次 ]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斗门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斗门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区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助力斗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对知识产权创造的支持




(一)促进地理标志发展。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单位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每个给予10万元资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

(二)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对首次获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给予5万元/件的奖励。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保护的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件的奖励,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12万元、9万元、4万元。

(四)支持开展专利与标准融合试点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将自主核心专利转化为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体系,建立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产业专利池或专利联盟,构筑产业竞争优势。对于在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50万、30万。

(五)《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对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本区企业或在本区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在认证通过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及以上且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奖励,具体数额按照认证单位所开具的认证费发票金额来审核确定。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予列入奖励范围。

(六)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对经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强化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



(七)支持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已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鼓励知识产权交易。对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本区实现转化的,按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促成技术成果转让并实现转化的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最高100万元。

(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利息补贴,同一笔贷款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同时享受区内同类补贴。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十)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鼓励企业构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支持知识产权联盟与专业机构联合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信息分析、专利挖掘与布局、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按照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知识产权联盟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强化对知识产权服务的支持



(十一)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斗门,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对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资助。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维权保护等业务集中托管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30家、50家、100家、150家(含)以上的机构,经审查达到资助条件的,分别给予2万、5万、10万、15万元资助。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不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按1000元/人、5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四、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



(十四)加强维权援助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15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五)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重点产业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保护工作站”),对当年度认定的保护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十六)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七)鼓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事先未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情况下,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证据并协助调查取证的,按照不超过罚没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线索在核查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单宗案件奖励10万元。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属于奖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范畴。




五、强化对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的支持



(十八)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资格资助。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在本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专利代理师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十九)对在本区举办以港澳知识产权为主题的专项培训、展会、论坛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经报备开展的,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次活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扶持。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





六、工作机制



(二十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跟踪、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工作,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理。

(二十二)申报人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按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各类知识产权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本措施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

(二十五)司法、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等部门要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工作合力。

(二十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要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明确具体政策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八、其他



(二十七)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