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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珠海市高新区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申报中! |
[ 时间:2022/3/31 18:06:19 来源/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454 次 ] |
根据《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珠市监规〔2021〕2号)文件精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现组织开展高新区2022年度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2022年4月1日至4月15日 2021年发明专利奖补 2021年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2020年广东省示范企业奖励 2021年珠海市优势企业奖励
《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摘要)
第七条 当年奖励上一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境外)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指专利证书记载的排序第一位的专利权人,以下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址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珠海户籍或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珠海社保1年以上的居民。
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1700元。在香港取得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在澳门和在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办理。
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授予专利权的,同一年内,最多按2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奖励。
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报截止之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权发生转让的,仅奖励专利受让人。专利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八条 对上一年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本市企业或在本市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在认证通过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以上且截止申报时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奖励,具体数额由各区按照认证单位所开具的认证费发票金额审核确定。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二)对经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三)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单位或珠海居民(具有珠海户籍或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珠海社保1年以上的居民)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获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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