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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2017/3/29 16:10:36    来源/作者:   字体:    浏览:866 次 ]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加大生产设备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产业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扶持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补贴资金、市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补贴资金和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配套资金。资金来源从市本级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的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第四条 工业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补贴资金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生产性设备(指生产线及其辅助设备,不包含土建和装修投入)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五)项目技术、产品不在《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之列;

(六)项目已经完工。

第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认定或组建后研发试验、检测设备投入应不低于100万元。每个单位只能享受本补贴资金一次。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配套资金的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专项资金项目,并符合市科工贸信领域相关扶持政策规定。

第七条 申请技术改造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向市科工贸信局提交如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材料或竣工验收材料;

(二)补贴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备案证(或核准函);

(四)年度纳税证明;

(五)生产性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八条 申请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向市科工贸信局提交如下资料:

(一)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建设完工评价材料。

(二)补贴资金申请表;

(三)年度纳税证明;

(四)年度研发试验、检测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申请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配套资金的单位应向市科工贸信局提交如下资料:

(一)配套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三)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通过网上受理并收到企业或有关单位资金申请纸质材料后,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到项目现场审核设备和购置发票真实性,在购置发票原件上加盖审核公章并出具项目真实性证明。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资金补贴额度按公式(申报企业设备投入金额/当年全部申报企业设备投入总额)×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行业系数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最少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资金补贴额度按以下公式确定,(申报单位设备投入金额/当年全部申报单位设备投入总额)×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行业系数,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最少不低于20万元。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配套资金额度按国家级不超过200万元、省级不超过100万元及年度资金总额等情况决定。同一级别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配套资金每个单位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四条 每个单位享受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配套资金与市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补贴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及年度资金预算提出技术改造资金补贴计划、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资金补贴计划和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配套资金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后,凭资金计划通知及请款报告到市科工贸信局办理请款手续,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或绩效评价,被检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填报相关的绩效评价材料和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资金,市科工贸信局与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将该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今后三年内不接受其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可根据市级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资金安排情况,配套奖励资金,逐步形成市、区联动的良性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暂定5年。原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